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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规章征求意见进入收尾:封号停派不得由算法自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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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规章征求意见进入收尾:封号停派不得由算法自动决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于2026年10月8日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1月8日截止。这是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覆盖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群体,全文共54条。需要说明的是,该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施行,具体条款以最终发布文本为准。

劳动报酬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报酬,在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车辆、电池、手机、装备等)合理成本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并提供明细清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劳动者按约定周期提取报酬时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法定节假日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报酬,并参照国家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

休息权与算法治理同步划线。企业应当制定休息办法、优化派单等任务机制,不得诱导或者变相诱导过度劳动,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并合理确定、公开日与周最长工作时间。企业作出停止派单、封禁账号、数额较大的赔偿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除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外,应当由人工对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审核,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核实处置并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

用工形式被分类规制,规避责任的空间收窄。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但受平台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与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订立三方协议。文件明确企业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社会保障方面,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从已有落地进展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自2026年7月1日起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出行行业按每单0.01元由平台缴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10日发布会通报,截至9月底累计参保已达3727万人。对苏州、昆山等制造业与服务业灵活就业人口集中的地区而言,办法正式出台后,报酬底线、休息规则与申诉渠道将从平台自律要求转为可核查、可追责的制度义务,从业者宜注意留存订单记录、账单明细与平台沟通凭证。

2026年11月1日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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